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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础理论]普通股与优先股有何不同?解析两种股票类型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05-08 06:50:47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全部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基本权利。

  一、普通股与优先股有何不同

  1、股利的分配顺序:优先股的股利分配在普通股之前。这意味着当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将首先获得其股息,而普通股股东则在优先股股东之后获得分配。

  2、权利范围:普通股股东的权利范围大于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通常拥有参与公司决策、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则通常没有这些权利。

  3、收益金额: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无论公司的盈利状况如何,优先股股东都会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收益。而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这取决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分配政策。若是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普通股股东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反之,若是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普通股股东可能会面临无股息可分的风险。

  4、回售规定: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按约定将股票卖给公司,而普通股股东则不能退股,只能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买卖。

  5、风险程度:由于优先股股东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先权,其风险相对较小。而普通股股东则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为他们的收益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紧密相关。

  二、普通股优先股的共同特征有哪些

  1、同属于公司的股本:普通股和优先股都是公司股本的一部分,都代表着公司的一部分全部权。

  2、股息均从税后利润中支付:无论是普通股还是优先股,其股息都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意味着,公司必须先支付全部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才能决定如何分配剩余的利润给股东。

  3、均不能抵税: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息都不能作为公司的税前扣除项,也就是说,公司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4、都不能要求公司破产清算:无论是普通股股东还是优先股股东,都不能直接要求公司破产清算。公司的破产清算通常是由债权人或法院决定的,而不是由股东决定的。

  三、普通股优先股的特点

  1、普通股的特点:

  (1)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普通股的股息和分红并不是在购买时约定的,而是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

  (2)股东的参与性:普通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这个决策权与股东所占的持股比例有关。

  (3)流通性:普通股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普通股股票。

  (4)价格波动的风险性:普通股股票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波动而波动,投资者需要承担红利的不确定性。

  (5)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购买新发行的股票。

  2、优先股的特点:

  (1)优先分配权: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的利润分配上享有优先权,即在普通股股东之前获得股息。

  (2)固定的股息:优先股的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会随着公司的经营业绩变化而变化。

  (3)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通常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投票权。

  (4)赎回条款: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即公司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优先股股票。

  (5)在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股东,但次于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