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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发布时间:2026-02-01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制发

  根据

  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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