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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行人、承销机构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

发布时间:2025-06-16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1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承销规范的通知。

  针对市场成员近期反映的低价承销费、低价包销、拼盘投资、利益输送等问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发行承销,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债券发行利率,不得以“返费”等手段扭曲市场价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主承销商应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将包销变相作为主动投资争揽客户的手段。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三、承销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券项目竞标。发行人、承销机构应按照商业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应拒绝支付或拖欠费用。

  四、投资者不得协助发行人“自融”,不得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非市场化发行等违规活动。承销机构投资债券的,应确保债券发行承销与投资等业务条线相互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五、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自律管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

  六、对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违规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情况将记入诚信纪录档案,并适时进行公示。

  七、交易商协会接受市场机构纠纷调解申请,接受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等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温馨提示:所有理财类资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