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9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
此举意在切实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构建多元支付方式共同发展下的现金便利流通环境。
采取以下任一收费、交易方式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的,应以适当方式满足社会公众在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需求。
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应提供便利的现金充值和退卡服务。
采取转换手段收取现金,不得收取手续费或设置限制条件,造成转换不便。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遇社会公众持有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用于支付,超出其正常清点能力的,需协商解决或引导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兑换为适宜券别后支付,不得以此为由拒收。
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面对面现金服务的,应提供柜面人工现金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及其各金融监管局另有规定或同意的除外。
采用现金自助机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现金自助机具的功能和数量应满足客户现金存取的需求。
对于社会公众一次性持大量硬币、小面额纸币兑换的,应根据网点实际情况,为公众提供预约办理或分批次办理。
为老年人、残障人士、境外人士提供现金业务办理便利,充分考虑其需求与习惯合理布设现金自助机具。
结合现金业务规模、存取业务特点,优化网点、现金自助机具布局,确保其覆盖率满足社会现金服务的需要。
建立现金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针对突发情况及特殊群体的现金需求,保障现金供应、优化窗口服务、维护营业网点秩序。
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防止将不宜流通人民币对外支付。
依法依规做好大额现金存取服务,防范洗钱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主体落实现金收付主体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拒收现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