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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哪 怎么投”

发布时间:2026-01-12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国家发改委网站12日公布

  

  根据

  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除设立方案明确可参与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战略配售外,从事其他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

  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类交易;

  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担保;

  开展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财政部门、基金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

  地方基金要找准定位,在省级政府管理下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研究员刘国艳指出,四部门联合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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