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3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ST东通22日盘后公告,公司2025年12月22日收到深交所
深交所表示,2025年11月25日,*ST东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
*ST东通触及本所
*ST东通股票自2025年12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公司按照规定,做好退市整理期以及终止上市后续有关工作。
深交所还表示,*ST东通如对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ST东通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进行转让。根据
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关安排方面,*ST东通表示,根据
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2025年12月30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原则上不停牌,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深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复牌。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
*ST东通此前公告,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
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事实: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
东方通披露的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东方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永军请求从轻或减轻其作为责任人员的处罚,免除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并免除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徐少璞、李忱、齐红、李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李鹏、陈忠国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行为,依据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北京证监局表示,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北京证监局表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资料显示,*ST东通为客户提供基础软件中间件、网络信息安全及行业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撑。202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9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