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头条 > 正文

|*ST美谷收《民事判决书》,涉案金额约5978.64万元

发布时间:2026-01-15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日晚间公告,1月15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ST美谷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是被告,涉案金额约5978.64万元,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为判决。

  公告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向原告浙银租赁支付

  1、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ZY2021SH0042号

  2、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ZY2021SH0042号

  3、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完毕前,ZY2021SH0042号

  4、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ZY2021SH0178号

  5、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拍卖、变卖ZY2021SH0178号

  6、上述第四项债务清偿完毕前,ZY2021SH0042号

  7、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y01号

  8、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d01号

  9、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权在最高债权额2亿元浙0102民初20478号案件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ZY2021SH0043-d02号

  10、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2、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追偿;

  13、驳回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案件受理费342127元,由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405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影响方面,*ST美谷表示,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ST美谷提示,本次诉讼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美谷表示,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裁定批准的

温馨提示:所有理财类资讯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