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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6-02-27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

  同日,证监会网站发布

  为落实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托管协议约定,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的要求,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因委托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披露信息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穿透披露要求,提高行业透明度。强化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

  2024年7月5日至8月5日,

  一是关于信息披露时限和频率。有意见提出,考虑到定期报告的工作量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征,建议适当延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限,并取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披露季度报告的强制要求。

  二是关于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底层资产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

  三是关于私募基金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有意见建议明确自愿披露信息的底线要求,防止自愿披露信息异化为营销手段。

  四是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定性要求。有意见建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中增加“基金合同对于本章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另有约定的,可依照基金合同执行”的规定。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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