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5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
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对于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
同时,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