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2-12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商务部网站12日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商务部称,根据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案件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
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欧盟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补贴税的方法
自2026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补贴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补贴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超出反补贴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不追溯征收反补贴税。
五、征收反补贴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5年。
在征收反补贴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八、本公告自2026年2月13日起执行。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终裁答
有
答:应国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4年8月21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商务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广泛听取各利害关系方意见,充分保障各方权利,形成了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裁决报告表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商务部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终裁公告,裁定欧盟公司税率为7.4%-11.7%,并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实施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