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7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8月7日,上交所起草了
一是明确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QDII 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考虑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QDII LOF应当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
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拟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拟参照现行LOF终止上市流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LOF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两种方式终止上市。为便利投资者退出,选择LOF转型的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对于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过渡期内做好终止上市安排,并及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对于小规模LOF,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在收到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终止上市公告,上交所于LOF终止上市日发布公告。
四是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