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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同步发文,LOF制度迎重大变革!

发布时间:2026-08-07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8月7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拟分类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及小规模LOF等LOF的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

  近年来,部分LOF产品天然受制于期货持仓限额、QDII外汇额度等客观瓶颈,申赎受限频频发生,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未来随着此次制度落地,不仅有助于遏制非理性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更将为公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清障铺路。

  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四是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LOF退市并不等于基金清盘。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LOF是一类既可以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

  LOF自2004年推出以来,在丰富公募基金产品供给、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机制短板逐渐显现。

  具体来看,部分LOF二级市场溢价风险较大,如商品期货LOF、QDII LOF因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QDII外汇额度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可能暂停或限制申购上限,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

  另外,部分小规模LOF因流动性不足,也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高溢价代表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如后续溢价回落,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因此,沪深交易所针对LOF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授权下对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此次规则调整的核心,在于建立起一套可执行、可预期的退市标准与流程,从机制上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问题。

  首先,坚持问题导向,明确LOF退市门槛。规定,聚焦解决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等重点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

  其次,在LOF主动退市流程既有实践基础上,结合不同LOF特点增设过渡期安排。针对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长达一年以上的过渡期,规定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针对小规模LOF,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算期限,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终止上市。

  第三,坚持投资者利益保护,加大信息披露和

  同时,明确管理人在LOF终止上市各关键节点的信息披露和

  据业内人士测算,此次可能涉及退市的LOF约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0亿元;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场内规模仅约3亿元。显然,可能退市的LOF数量、规模并不大。

  更重要的是,LOF终止上市不等于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也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既可在过渡期内将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也可直接通过场内渠道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

  业内人士提醒,管理人应审慎确定具体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区间退市。也建议投资者应摒弃“炒差”“炒退”的惯性思维,密切关注终止上市相关的提示公告,了解终止上市风险及具体安排,及时进行基金份额的卖出、赎回或转托管等。此外,也建议投资者审慎理性作出投资安排,切勿因看到“*”标识或退市提示公告而参与炒作;若高溢价买入后,一旦退市,只能以净值赎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行业专家表示,推动商品期货LOF、QDII LOF、小规模LOF等终止上市,有助于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风险,遏制非理性炒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溢价买入遭受损失,是践行资本市场政治性、人民性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有助于完善场内基金监管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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