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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行业评测、对比类内容应杜绝隐性广告与软性捆绑

发布时间:2026-08-06 已有: 位 网友关注

  近期,上海市委网信办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网安总队,联合开展规范汽车行业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围绕恶意唱衰市场、歪曲解读政策、违规营销引流、引导非理性维权等四类突出问题,组织集中清理整治。

  专项行动中发现,汽车行业在网络营销和信息传播中缺乏贴合行业特点的自律指引,部分车企及经销商合规意识和自律能力参差不齐。

  为推动车企、经销商进一步加强自律,不断规范汽车行业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上海市委网信办会同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指导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协会,制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市汽车生产、新车销售、零部件供应等营销活动,涵盖整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授权经销商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汽车行业相关主体应围绕国家战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生产企业合理定价。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实行全链条价格管理。零部件企业应合理定价,避免成本未显著变化时无正当理由大幅提价。

  第六条 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各汽车销售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须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线上销售平台等所有展示商品销售渠道的显著位置,清晰标示所售车辆的完整名称、具体型号、配置明细、实际销售价格,以及各类配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仅以厂商指导价替代实际销售价格对外公示。

  第七条 促销活动透明。开展各类补贴、优惠和促销活动时,须在宣传内容的首页或展厅核心区域,完整明示补贴对象、申请条件、补贴方式、活动起止时间、名额限制等全部信息;不得将政府各类补贴或消费券、厂家置换补贴、金融贴息等多重优惠叠加后,直接作为消费者无需任何条件即可享受的“极限低价”进行宣传误导。不得通过折扣、补贴等方式使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合理成本,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条 禁止价格歧视。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时,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销商或消费者,不得实施价格歧视。

  第九条 规范“付费解锁”。有免费期的功能,应告知免费期限及后续收费标准,免费期结束前再次提醒;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明确告知。

  第十条 禁止低价销售。除依法降价处理积压商品外,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实施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

  第十一条 宣传内容真实。严格规范线上线下宣传内容,所有涉及车辆价格、性能、配置、权益的网络传播信息须真实,不得编造虚假车价、恶意唱衰车市、刻意诋毁竞品、煽动非理性维权,不得借助自媒体、MCN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汽车不实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营销规范。新车发布、营销推广时,网络宣传话术应与实际交易一致,不得使用模糊性表述隐瞒消费限制条件。线上内容应留存审核记录,AI直播、生成式内容应标注技术属性,不得虚构“内部优惠”。

  第十三条 严禁抹黑对比。评测、对比类内容应注明信息

  第十四条 保障自主选择权。销售汽车产品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额外费用,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装潢、办理贷款,不得限定消费者选择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第十五条 明示售后政策。汽车销售主体应完整明示汽车产品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家用汽车“三包”等全部售后政策,对于非授权销售的车辆,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销售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六条 畅通投诉渠道。畅通汽车消费咨询与投诉处理渠道,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主动化解消费纠纷,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场主体应自觉参照执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海汽车产业诚信经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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